问题 | 交通肇事员工逃逸,单位是否担责? |
释义 | 上海法院终审判决物流公司赔偿郑某家属8.6万元,因其司机肇事后逃逸。案情显示,肇事司机涂掉出车记录,大货车被擦拭干净,物流公司无法合理解释。法院认定肇事车辆即为该公司的大货车,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上海的郑某在翻越马路隔离栏时,被一辆小客车和一辆大货车先后撞击而死亡。因大货车司机肇事后逃逸,郑某家属要求司机所属的物流公司赔偿。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家物流公司赔偿郑某家属人民币8.6万多元。 案情回放 2004年10月29日傍晚,郑某在穿越马路时,为图方便翻越隔离栏,被迎面开来的一辆小客车撞倒,随后又被一辆物流公司的大货车碰撞而当场死亡。客车司机高某见状驾车逃逸,货车司机黄某拔打“110”电话报警,随后也驾车逃逸。事故发生后,警方经过调查找到高某,并认定在这起事故中高某与死者郑某负有同等责任,经调解高某赔偿郑某家属9万元。警方同时顺藤摸瓜找到了物流公司,扣留了肇事大货车,但大货车司机黄某却在警方正要找他谈话时突然不知去向。 警方调查的结果证实,事故发生时黄某受宅急送公司委派驾驶肇事大货车送货途经事发地点,出车回来后黄某涂掉了出车记录。警方还发现,肇事大货车的大梁和油箱在此前刚被人擦拭得干干净净,而其他部位却没有被擦过。由此,警方认定黄某和郑某对这起事故负同等责任。但是,物流公司对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存有异议,认为根据车辆状况、出车记录、“110”报警记录等一些间接证据,不能得出肇事车辆就是黄某驾驶的大货车的结论。 郑某家属在无法与物流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宅急送公司赔偿13.2万多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赔偿郑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6万多元。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肇事车辆是宅急送公司的大货车依据不足等,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黄某驾驶大货车途经事发地点,并拨打报警电话,由此足以证明当时黄某确在现场;黄某回单位后即涂掉出车记录,他所驾驶的大货车大梁和油箱被擦净,以及警方扣押大货车后准备向黄某了解情况时他突然出走不知去向,物流公司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由此认定黄某所驾驶的车辆与郑某发生过交通事故符合常理。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 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物流公司被判赔偿郑某家属人民币8.6万多元。案件回放显示,郑某在翻越马路隔离栏时被小客车和大货车撞击致死,而大货车司机逃逸。警方调查发现肇事大货车司机黄某涂掉出车记录并突然失踪,物流公司对此无法合理解释。法院认定黄某所驾车辆与郑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维持原判。此判决为受害者家属维权树立了正义典范,也对逃逸肇事行为发出了明确警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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