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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集体户口身份证需要什么
释义
    集体户口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须持本人户口卡、集体户首页(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到户口所在的单位(即人才市场)借出您的户口卡、集体户首页即可。
    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具体步骤为:
    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窗口填写《人口信息核对表》,核对人口信息(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人口信息正确无误,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30个工作日后本人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申请办理加快证件的,10个工作日内由邮政快递按指定地点投递)。申领人领取居民身份证时,需将以前申领的居民身份证交回派出所。
    办理户口时限
    1、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或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经审核,手续齐备的,当场办理。
    2、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包括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及警务区民警调查)。
    3、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县(市)13个工作日],其中:派出所5个工作日→分局5个工作日或县(市)公安局8个工作日。
    4、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县(市)13个工作日],其中:派出所5个工作日→分局5个工作日→市局5个工作日[派出所5个工作日→县(市)公安局8个工作日]。
    5、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报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其中:派出所5个工作日→县(市)区公安局10个工作日→市局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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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6: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