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释义 | 法律分析:《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主要负责人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法律依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主要负责人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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