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上海居住证 转 上海 户口的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申办条件:持 证人 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 居住证 》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 社会保险 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 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激励条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前述第1、2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 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前述第4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前述第4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法律客观: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 同居 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