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线条、字符、图形、尺寸,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相应部分的规定。 2.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的公路使用者为设计对象,为其提供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时间。 3.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路网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公路条件、交通条件气象和环境条件等因素,根据各种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功能、驾驶人的行为特征和交通管理的需要进行设置。 4.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与城镇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相互协调。 5.交通标志和标线所提供的信息,应全部与交通管理和服务有关。 6.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换或去除。 7.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全面、系统、连续、均衡,避免信息过载、信息不足或内容相互矛盾、有歧义。 8.连续设置的纵向或横向交通标线,应根据需要每隔10~15m设置排水缝;其他标线有可能阻水时,应沿排水方向设置排水缝。排水缝宽度可为3~5cm。 9.新建公路开放交通时,应根据规定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施工或养护期间,如开放交通,应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撤除不再发挥作用的交通标志和标线。 法律依据: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2009) 1 总则 1.0.1为使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科学、规范、系统,更好地满足公路使用者的 出行需求,促进公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 1.0.3采用分段建设的同一条公路采用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原则和标准应保持一致 1.0.4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结合周边路网、交通、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条件设置。 并与其他设施相协调。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合使用,其含义应相互协调,并利于公路使用者的视认。 1.0.5当采用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新理论和新技术时,应对其安全和使用功能进行论证。 1.0.6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1一般规定 2.1.1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线条、字符、图形、尺寸,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相应部分的规定。 2.1.2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的公路使用者为设计对象,为其提供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时间。 2.1.3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路网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公路条件、交通条件气象和环境条件等因素,根据各种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功能、驾驶人的行为特征和交通管理的需要进行设置。 2.1.4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与城镇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相互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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