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 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 诉讼 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 刑事诉讼法 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 申诉 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