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民法典》将其具体化,在第1003条规定了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同时,第1011条规定“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学校或者教师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时,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充分尊重学生的人身自由,不得通过“关禁闭”“关小黑屋”等限制学生行动自由的方式惩罚学生,不得以查禁学校禁带物品为由,搜查学生的身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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