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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拿回拆迁补偿款
释义
    

法律主观:
    


    关于拆迁补偿条款的内容是,回答如下:(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一般作为合同的部首部分,似乎是程序性的,但有时就是这令人感觉很简单的当事人名称,给合同找来麻烦,甚至导致合同无效。这一部分是对合同主体的记载,实践中,自由明确主体,主体适格,合同才有意义:合同主体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一旦发生纠纷,能准确地确定责任人。在这一部分中,当事人的住所也有法律的意义,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住所的准确,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履行中加强联系提供了方便,也为发生纠纷后,选择法院管辖提供了依据。所以,对这一部分的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的填写一定要准确无误,尤其是住所要分清原住所和将来住所的区别。联系方法也可以记录在合同上,如电话号码等。(2)标的。标的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就没有订立的必要性。从另一个角度说,没有标的的合同是没有成立的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的标的,包括行为和物两种,其中被拆迁人从就被拆除的房屋中搬迁是行为;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房屋是物。选择补偿方式与选择安置用房是被拆迁人的权利,这一权利应通过合同得到保障。(3)质量。房屋产权补偿安置合同中关于质量的条款也很重要,主要是安置用房质量问题。房屋室外和室内装修的标准,电话线等双方安装到位,都必须清清楚楚地写入合同。(4)数量。数量是合同主要条款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拆除旧房需要核实面积,产权调换需要约定面积,货币补偿和补助需要约定金额,这些都是数量。在约定这些数量时,不能疏忽的一个问题就是结算和计算单位,例如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房屋面积是以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建筑面积是否仅指室内面积,正负误差是多少。(5)搬迁过渡方式。房屋拆迁与其他民事活动不同的地方之一,就是被拆迁人从被拆除房屋搬出到回迁原拆迁地区有一个建设工期,此期间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需要过渡,是自行安排住处,还是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住处的,拆迁人应当给付的拆迁安置补助费是多少,这些必须经协商一致,达成合同,便于双方履行。(6)履行期限。对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何时搬迁、回迁、付款、是即时履行,还是定期履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时对履行其应做出明确约定,对于该合同的顺利履行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履行期限明确,有利于拆迁活动的按计划进行。(7)履行地点和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对履行地点的约定涉及多个方面,产权调换房的地点等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地点不同影响房屋的价值。房屋的四至位置和楼层、朝向等,当事人也十分注意,因为这些均是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履行方式主要涉及房屋交割手续如何办理,补偿补助费如何支付,如不在合同中约定明白,履行时就可能出现争议。(8)解决争议的方法。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是提交仲裁,由哪个仲裁机关仲裁;如诉讼可以约定由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之一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得到法律救济,使纠纷尽快得到解决。(9)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由于房屋拆迁的特殊性,双方当事人对引起事项的特殊约定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安置问题是有拆迁人解决,还是由被拆迁人解决;合同是否需要公证;房契的办理及费用等。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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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3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