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渔政有权利没收鱼竿吗 |
释义 | 渔政有权利没收渔具。渔政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法律赋予了没收的权力。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发现违反渔业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一、迫切需要制定现场处罚程序的两大原因 1、渔业从业人员素质低,执法环境差,多年来各种海洋渔业违法案件的发生率居高不下,频繁报批的一般程序已经不适应新时期的执罚工作。从辽宁省海洋渔业从业人员,特别是近海捕捞业的从业人员分析,大多只有初中甚至是小学学历,法制观念十分淡薄,又受利益驱动,渔业违法案件发生率逐年走高。以葫芦岛为例,2004年发生行政处罚案件337起,2005年发生313起,其中244起是一般程序的处罚。2006年上半年发生行政处罚案件186起,全部为一般程序,平均每天发生1.02起之多。违法案件频繁发生,且法定的处罚金额多数都超过一千元,而现行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一般程序文书复杂、手续繁琐,需要频繁报批,显然不适合现在的海洋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2、海洋渔业生产地点分散,违法案件发生现场多数地处偏远,水陆交通不便,处罚后难以执行。葫芦岛在2006年上半年发生的186起案件,都是发生在海上或渔港等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葫芦岛市有258公里海岸线,距离市渔港监督处最远的违法案件发生地是绥中县止锚湾渔港,往返车程200余公里,为了降低行政成本,在实际的执法工作中,该处的立案和处理决定的审批过程都是通过电话的方式来进行的。而且,在这186起案件中有185起是在现场处罚渔船和船员的,因为渔船和船员的流动性都很大,如果现场查获的案件不及时处理,事后就很难继续执行。同时,当事人到银行缴纳罚款也有一定困难,因此绝大多数的处罚都是在现场收缴的。从渔业执法的实际情况来看,普通的农业处罚程序和文书内容不仅过分繁琐,同时也不符合实际执法工作的需要。 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没收的渔获物和渔具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等,均应当开具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并进行登记,归人渔政档案。对没收的渔获物,个人不得擅自处理,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部门收购。罚没收人按规定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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