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支票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有: 1、票据文句。票据文句是表明所签发的票据为何种票据的文字表示,我国票据法规定,在支票出票时,必须记载表明“支票”的字样; 2、支付文句。支付文句是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的表示。我国票据法规定,在支票出票时,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票据金额。票据金额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的具体数额,亦即持票人得行使的票据权利的具体数额。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时,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额。但我国票据法同时也规定,票据金额在出票时可以不记载,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从而形成票据金额空白的支票;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是出票人在支票上记载的、受出票人委托承担支票付款的人。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时,必须记载付款人名称。由于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且须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因而,支票的付款人应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5、出票日期。出票日期是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日期。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时,必须记载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出票人即签发支票时的行为人。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时,必须由出票人签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五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七)异地支票在票面右下角必须记载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同城为6位。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