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地票制度是什么? |
释义 | 律师分析: 地票制度是被异化城镇化路径的正常回归。全球城镇化的普遍规律是,城市建设用地增加,农村建设用地相应减少,但农耕地不仅不会减少,还会有所增加。究其根源,城市居民人均居住生活用地约100平方米,而农村则在200—300平方米左右,农村人均用地量约为城镇的2.5倍。理论上讲,一个农村居民进城后,可节约用地150平方米左右,如果将其复垦,耕地必然增加。我国城镇化却出现了与这个普遍规律相悖的情形。2000—2011年,全国1.33亿农民进城,城镇建成区面积增长76.4%,但农村建设用地反而增加了3045万亩。耕地年均减少约1000万亩,直逼18亿亩耕地红线。出现这一问题,其症结在于城乡二元分割的土地制度。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除非国家征收,不得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农民进城后,留在农村的建设用地退出渠道淤塞,城市又不得不为其匹配建设用地。这样的“两头占地”,导致城市建设用地刚性增加,农村建设用地闲置。城市建设用地刚性增加是以减少农耕地为前提的。因而,耕地保护陷入了只减难增的局面。重庆鼓励外出务工、安居农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自愿将闲置宅基地复垦,形成地票后到市场公开交易。这就为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开辟了一个制度通道。它有助于推进土地城镇化和人口城镇化协调发展,为破解我国的“土地困局”提供了一条路径,是顺应城镇化发展普遍规律的。 地票制度是产权经济学的创新实践。我国土地制度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区别,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农民虽有使用权,但无处分权。土地产权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并由政府代表社会进行管理,以确保公共利益和长远发展。由于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产权模糊,导致出现了“人人有份、户户无权”的状况,土地产权很难“动”得起来。地票制度正是针对农村建设用地比较模糊的产权状况,进行确权分置: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将土地使用权视为一种用益物权归农民,所有权与使用权按比例获得各自收益;并将耕地复垦验收合格票据化形成的地票,交由政府设立的土地交易所组织市场交易。这样,就把农村闲置的、利用不充分的、价值很低的建设用地,通过指标化的形式,跨界转移到利用水平较高的城市区域,从而使“不动产”变成了一种“虚拟动产”,用市场之手把城乡之间连了起来,实现了农村、城市、企业等多方共赢。 地票制度是恪守“三条底线”的审慎探索。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中央反复强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这是检验改革成败的试金石。三条底线不能破、必须坚守,是重庆地票制度设计和实践的基本准绳。我们设置了三道“保险”:一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规定宅基地复垦必须是农民自愿,且经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农村公共用地复垦必须2/3以上成员同意,不得搞强迫命令。二是科学分配收益,地票价款扣除必要成本后,按15:85的比例分配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只获得15%的地票净收益,但还能获得复垦形成的那份耕地,不仅不受到任何损失,还有一部分现金收益,充分保护了集体所有权。农户获得地票净收益的大头,主要是对农民退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利益,同时也有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考虑。三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规定地票的产生、使用都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复垦形成的耕地必须经过严格验收,避免了“先占后补”落空的风险,确保了守住耕地红线。 【法律依据】:《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地票的建设用地复垦和地票交易、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票,是指土地权利人自愿将其建设用地按规定复垦为合格的耕地等农用地后,减少建设用地形成的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的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条 地票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复垦、公开交易、依规使用、收益归农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复垦、地票交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财政、监察、水利、审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使用的组织协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用地复垦相关工作,并对复垦形成的耕地等农用地的管理利用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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