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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属于什么证据
释义
    辩认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刑事案件定罪证据的要求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刑事案件辨认规则有哪些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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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2:2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