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记录受贿金额的记事本是书证。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包括八种证据: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中书证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一、书证概念: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二、书证的表现形式:书证既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形,也可以表现为符号;文字、符号等的载体,既可以是纸张,又可以是木头、石头、金属或者其他材料;制作书证的工具,既可以是笔,又可以是刀、印刷机等;制作书证的方法,既可以是书写,也可以是雕刻或印刷等。 三、书证的种类: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而在犯罪现场中可能存在书证有犯罪嫌疑人遗留的报纸、烟盒、身份证、纸条、收据或者其他含有标识的犯罪工具等。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四、书证要符合证据的“三性”1.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性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2.证据的关联性: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3.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不符合证据“三性”的不能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