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务事业补偿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家务补偿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下列要件: (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于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或者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即使一方付出较多的义务,仍不能产生家务补偿请求权。 (2)请求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补偿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只有一方付出更多的义务,才存在由另一方给予补偿的情况。付出的义务包括抚养教育子女,照料、赡养老人,支持、协助对方工作等各方面。 (3)行使权利的时间限于离婚之时。家务补偿请求权须是离婚时由多付出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在离婚之前或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补偿请求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4)不考虑双方过错因素。无论另一方对于婚姻的破裂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均可要求补偿,其补偿请求不以对方的过错为要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过错的,也不因此而被剥夺补偿请求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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