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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独生子女费每月多少钱
释义
    1、持有独生子女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可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公民办理退休手续时,对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男女达到规定年龄后,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对于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有相应的奖励,在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奖金。各个地方的独生子女费依据实际情况有不同,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上海市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吧,上海市的独生子女父母认真看哦。
    一、上海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
    根据上海新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
    (三)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二、上海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可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持有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办理退休手续时,对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三、领取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1、依法登记结婚;
    2、上海市户籍;
    3、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
    4、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
    5、其子女未满十六周岁。
    四、办理所需材料
    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应当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除了提供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一张和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在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办事窗口领取)外,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5)子女的户籍证明;
    (6)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
    五、待遇终止
    1、子女年满16周岁
    2、生育了第二个子女
    (1)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公民,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退回,终止凭光荣证享受的一切待遇。
    (2)如果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退回,终止凭光荣证享受的一切待遇,还应当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六、外省市《光荣证》可否换领本市《光荣证》
    持有外省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籍由外省市转至上海的情况)
    七、外来就业人员持有当地《光荣证》的可否在上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不可以。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规定,流动人口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应当向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因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其户籍地规定在户籍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以上就是上海市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的所有内容。这是国家对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的奖励,对于满足条件的父母可以按照上海市政府规定的程序,带上办理所需材料进行办理。2016年1月1日,我国正式放开了二胎生育,准备生育二胎的您也要注意,生育二胎后独生子女费的待遇会终止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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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2:5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