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打官司(进入诉讼流程)的律师费,通常是聘请方自行承受原则,败诉方不承受另一方主张权益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法律、司法解释明确限定由败诉方承受胜诉方合法的律师费: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2.法律援助案件;3.著作权侵权案件;4.商标权侵权案件;5.专利侵权案件;6.反不正当竞争案件;7.合同纷争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8.保证权诉讼案件;9.仲裁案件。 (二)两方在合同中明确商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受。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