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北至东港路,南至晋江地界,西至嘉福路、嘉丰路,东至濠江路,奥园上林苑小区(部分)。实际居住在学校招生片区内,并与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户籍的适龄儿童。报名时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