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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石狮第三实验小学招生范围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北至东港路,南至晋江地界,西至嘉福路、嘉丰路,东至濠江路,奥园上林苑小区(部分)。实际居住在学校招生片区内,并与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户籍的适龄儿童。报名时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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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3:3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