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收了钱,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属于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除了需要赔偿,买受人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买房者可根据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