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行医立案和不立案的差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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