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拒赔卵圆孔,既往体检结果是否有用? |
释义 | 法律分析: 在购买重疾险时,保险公司会对被保险人进行严格的体检,以了解其健康状况。然而,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之前已经患有某些疾病,可能会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产生影响。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能否依靠既往体检结果来证明其健康状况呢? 通常情况下,既往体检结果可以作为证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证据。然而,如果被保险人在既往体检时隐瞒或故意误导医生,使得该疾病未被检测出来,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此外,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某些疾病不在保险范围内,那么既往体检结果也不能改变这种情况。 因此,既往体检结果对于重疾险理赔的影响并不是绝对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十二条 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一)虚假宣传或者欺诈; (二)捏造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三)明知损失程度与索赔金额不相符,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四)在核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方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被保险人让步; (五)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 保险人不得规定或者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或者减轻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人违反前款规定的,被保险人可以不予承认该条款。 《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三条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重要情况; (二)故意损毁保险标的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保管、安全等义务; (三)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危害保险标的; (四)以欺诈手段订立保险合同或者索赔; (五)其他损害保险合同利益的行为。 第九百三十四条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人已经给付保险金的,不得收回。 第九百三十五条 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一)虚假宣传或者欺诈; (二)捏造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三)明知损失程度与给付保险金数额不相符,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四)在核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方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被保险人让步; (五)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九百四十三条 保险人不得规定或者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或者减轻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人违反前款规定的,被保险人可以不予承认该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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