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居民可以通过关注官方公众号,生成个人的电子健康卡。 2、通过医院的公众号、收费窗口及自助服务终端进行虚拟卡发卡,使用身份证、社保卡(或市民健康卡)刷卡验证身份后进行电子健康卡办理。居民健康卡,是国家卫生信息化“3521工程”框架提出的基于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三级信息平台,实现医疗卫生服务跨系统、跨机构、跨地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所必须依赖的个人信息基础载体,是计算机可识别的CPU卡。 主要用于居民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身份识别、基础健康信息存储、跨地区和跨机构就医、费用结算和金融服务等应用。是实现居民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相互之间、医疗机构与社会公共服务等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的纽带和关键。 法律依据:《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居民健康卡制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可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授权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卫生部备案。各地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均应当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卫生部测试审核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 居民健康卡基础信息的采集和维护,应当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建设工作相衔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首次采集核实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