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人立遗嘱给儿子不给女儿 |
释义 | 一、老人立遗嘱给儿子不给女儿 遗嘱满足法定条件的就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除此之外,遗嘱有效还有以下要求: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二、父母没有立遗嘱的情形下儿子女儿的继承权是平等的吗? 根据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度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知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版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儿子失去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虽然在法律层面上儿子女儿的继承权是平等的,可是,父母本人如果坚持把所有的遗产都留给儿子的话,对于女儿来讲不能因为遗产全部留给了自己的兄弟,就去否认这份遗嘱的法律效力。毕竟遗产都是父母的合法财产,父母是有权利做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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