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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首批建立的四个经济特区分别属于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首批4个经济特区是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
    法律依据: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区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投资设厂或者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 设立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各特区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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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