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首批建立的四个经济特区分别属于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首批4个经济特区是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 法律依据: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区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投资设厂或者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 设立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各特区实行统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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