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一审什么意思 |
释义 |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初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第一审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之分,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一般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广泛适用的程序;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行政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裁定或判决,解决行政争议,并通过行政案件的审判,向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进行遵纪守法和依法行政的宣传教育。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从原告起诉、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到最后判决等,都有全面系统的规定,完整地体现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遵循的基本程序,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 一、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1.开庭审理前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要求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3)审查诉讼材料,依法调取证据。 (4)审查当事人资格,发现不适合的当事人,通知其退出或更换;应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参加诉讼,应通过其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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