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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什么时候补足
释义
    一、工资保证金使用后什么时候补足
    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第二十条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二、哪些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
    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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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2: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