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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听证是什么?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下列案件适用执行听证: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
    2、当事人对变更或追加其为被执行主体不服的;
    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需依职权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
    5、多个债权人申请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
    6、重大议案的执行监督案件;
    7、当事人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案件。
    一、法律当中的明确规定是什么?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有拘束力,亦即法院司法过程中应贯彻执行行政法规。
    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执行异议之规定,执行异议的要件可简要归纳如下:
    1、提出异议的主体:包括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还有案外人,这三类人。
    2、异议针对的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案外人是针对执行标的。
    3、审查组织或机构(也即在什么程序中、向谁提出):异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执行机构提出,由法院执行机构审查。
    4、法院对异议的处理形式:作出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或者裁定中止对涉及争议标的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程序:
    (1)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上级法院复议;
    (2)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
    ①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另行起诉。
    特别说明:
    这个问题的难点、最纠结的地方就是,对由案外人在案外推动而引致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案外人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与应不应当对其收费的关系。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的诉讼地位无非两种,一是仍无地位,即仍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另一种是被追加为案件当事人。
    仍是案外人的,则自然不得对其收费。
    被追加为当事人的也不得收费。因为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中,没有包括因为原审遗漏当事人导致提起审监的情形。这个很好解释,该办法规定的审监收费的情形可概括为因客观原因(即发现了新的证据)引起的,和因当事人自己原因(即当事人未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引起的,而非法院原因引起的就收取诉讼费用,且条文主语明确陈述为“当事人”。而案外人没有被列为原审“当事人”不是由这些原因引起的,却主要是因法院的错误引起的。
    二、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如何确定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裁决执行的相关规定:
    1、首先、国内仲裁裁决书属于其他法律文书的范畴。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条;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2、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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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5: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