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安全生产的权利有什么等 |
释义 | 内容包括: (一) 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 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的权利。 (三) 有权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有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碧险的权利。 (六)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三) 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 应当自觉地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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