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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增值税发票开错了怎么作废
释义
    一、增值税发票开错了怎么作废
    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2007年1月1日执行)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1、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
    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
    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4、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5、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
    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6、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7、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开错发票但两联都在,能作废,这样还会被罚钱吗?
    1、发票开具后如发现错误,只要每份发票的所有联次均齐全,那么,可以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依法进行作废后,重新予以正确开具;2、作为发票使用单位,为了强化内部管理,对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予以扣罚教育金,这是普遍的做法,只要单位内部发布相应规则规定,员工均应执行;3、如单位内未予建立成文的规定,而是随意予以资金扣罚,员工可以向扣罚执行者提出异议且要求出示单位的规定,否则可以不予执行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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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0:3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