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 |
释义 |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耕地跨省域补充的,应当经过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是在国家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耕地质量提升的整体背景下出台的。该法规定了进行耕地跨省域补充的程序和要求,核准和备案等具体事项。根据法律,进行耕地跨省域补充的,应当经过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程序如下:第一步,各省级政府按照总量控制和差异化调控原则制定补充耕地规划;第二步,需要补充耕地的省份向相关省份提出申请;第三步,有关省份组织专家审查并提出评价意见;第四步,经过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申请单位就相应的补充耕地实施方案进行各项备案手续。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对耕地跨省域补充的一些限制条件,例如补充耕地必须符合省际或区域内总量控制与差异化调控的政策要求,不得占用生态保护、国土资源等区域集约用地和其他重要用地等。 如何确保跨省域补充耕地的质量?为了确保跨省域补充耕地的质量,法律规定了对耕地质量的监督检查要求。相关部门应当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同时,申请单位在补充耕地实施过程中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比如不得损害耕地质量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利益。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各省区市在补充耕地实施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补充耕地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国家标准,同时也要注重生态和环境保护。 【法律依据】: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第二条 进行跨省域补充耕地的,应当由要补充耕地的省份向相关省份提出申请,并经过有关省份专家组织的审查,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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