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要物业业主自治可以吗 |
释义 | 可以。步骤如下: 1、超过三分之二住宅面积的业主和超过三分之二户数的业主同意,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准备召开业主大会; 2、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具有公德心、负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有充分的时间、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 3、由业主委员会发函给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他们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4、如果物业公司到期了,退场的时候,将所有小区的建设资料、档案、图纸等全部交给业主委员会; 5、业主委员会履行小区自治自管的职责。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1、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 2、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置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3、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 (1)收集、登记选票; (2)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 (3)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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