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房房产证补办纠纷如何仲裁 |
释义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登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应当予以补发。 在此过程中,如果不动产权利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办不动产权证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进行处理或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其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的义务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其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国家为什么要对不动产进行登记 国家为什么要登记不动产可以保护不动产权人的合法财产权。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以物权的产权归属登记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二、民法典办理房屋确权证具体流程 房屋物权存在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确权,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据,让不动产部门进行审查,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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