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保对露天晾晒鸡粪的处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如尚不构成犯罪的,则可依照有关法律及当地有关部门的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目前,针对露天晒鸡粪的这种行为,各地都有相关的法规条例进行规定,如外对现有的露天晒鸡粪、鸡骨等产生恶臭气体的场所,全面依法予以取缔;各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组织畜牧、公安、环保、国土、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实施联合执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再实施露天晾晒鸡粪、鸡骨等产生恶臭气体的行为等。并且,如造成一定影响的,还有可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国家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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