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联系快递公司,了解具体情况,申请取货或者直接寄回。通常未被签收快递会原路退回寄件人地址,先看下物流有没有退回被签收。 1、如果收件人要这个物品而快递也还没有退回寄件人手中,签收人需要马上告诉寄件人,说明情况自己是为什么没有签收,让寄件人打电话给快递公司,可以重新发到收件人那边重新签收即可。 2、如果收件人不想要了,及时和寄件人反馈说明情况,作好退款处理。快递服务组织应在投递前联系收件人,当出现快件无法投递情况时,采取以下措施: a)出现首次无法投递时,快递服务组织应主动联系收件人,通知再次投递的时间及联系方法; b)再次仍无法投递,可通知收件人采用自取的方式,并告知收件人自取的地点和工作时间;收件人仍需要快递服务组织投递的,应告知额外费用; c)若联系不到收件人,快递服务组织应在彻底延误时限到达之前联系寄件人,协商处理办法和费用,主要包括:寄件人放弃快件的,应在快递服务组织的放弃快件声明上签字,快递服务组织凭函处理快件;寄件人需要将快件退回的,应支付退回的费用。 d)若联系不到收件人和寄件人,除不易保存的物品外,在对快件保存至少后,快递服务组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快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