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可以对什么范围进行检查? |
释义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赋予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的职权,是发现案件线索,获得原始证据,顺利、及时、准确查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获违法行为人,做出正确的处罚决定的重要保障。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有权进行检查的具体范围包括三种:一是,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主要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的现场及其他可能留有相关痕迹、物品等证据的地方。二是,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物品”,主要指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及现场遗留物,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被侵害人所有的物品、衣物、毛发、血迹等。三是,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人身”,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的身体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身体进行检查,主要是为了确定某些身体特征、进行身份认证、确定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检查不能突破必要的范围,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关的场所、物品和人身不能进行检查。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是公安机关的职权。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况和调查处理的需要,认为检查对于查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正确处理治安案件有必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以及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的检查。对于拒绝接受检查的被侵害人,应当耐心说服教育。必要的时候,应当请其家属配合,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对于拒绝接受检查甚至阻挠公安机关进行检查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视情况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要多久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如何接受监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监督,是规范执法活动的重要环节。从大的方面讲,监督有内部的监督和外部的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公安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公民的监督等。其中,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主要是指人民群众以及社会上的其他单位、团体或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包括新闻媒体对个案的曝光、追踪报道以及对当事人的采访,社会舆论对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公民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诉、控告、检举等一系列活动。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形式是多样的,渠道是多种的,既可以对有关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改进的意见,也可以通过具体的案件进行监督,还可以对其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监督主体的广泛性。人大监督、检察监督、监察监督都是由某一国家机关实施的监督,而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无论是哪种形式,都是人民群众和各类社会组织实施的监督。社会和公民监督的主体是不特定的广大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本身具有广泛性。而社会监督的客体也同样广泛,包括了所有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执法活动和行为。社会和公民监督是来自人民群众的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二是,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具有道德评价的特点。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不同于国家机关内部的监督,这种监督一般不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如公民既可以写信检举,也可以口头提出意见等,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来表达他们的不满。这种监督一般也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它本身并不像人大监督、检察监督、监察监督等方式能直接引起有关法律程序或者行政措施的运用,也不直接导致给予相关的公安机关以及当事的人民警察相应的处分等,而主要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检举或者控告,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而间接地导致有关法律程序或者行政措施的运用。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使其成为一种义务性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自觉接受监督,虚心接受批评,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有针对性地不断改进自身的工作,及时纠正错误,绝不能想接受监督便接受,不想接受监督便自行其是,也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口头上接受监督,而实际上拒不改正错误。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几天 1、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违禁品,应当如何处理? 违禁品,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以及枪支、弹药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这些违禁品一经查获,公安机关应当一律收缴并予以销毁,不能流失在外,继续危害社会。 该内容由 刘文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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