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可以。如果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且有以下情况,建议采取居家隔离的方式进行观察: 1、症状轻微,体温低于38℃,无明显气短、气促、胸闷、呼吸困难,呼吸、血压、心率等生命体征平稳。 2、无严重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等基础疾病及严重肥胖者,但居家隔离过程中,若体温持续2小时以上不退,出现胸闷、气短,呼吸频率30次/分,伴呼吸困难及口唇发绀等表现,则应至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院隔离诊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而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