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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拆违法建筑物时的程序是什么
释义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公告。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须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公告期通常为30天,告知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
    (2)催告。在公告期届满前进行催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须告知当事人:①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②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载明金额和给付方式;③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4)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须载明: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②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③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④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⑤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如果是拆除工作需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履行的,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2)代履行3日前,再次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一、拆除行为既要合法又要合理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实施强制拆除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妥协。还有在代履行过程中,尤其要强调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同时,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受到合理性原则的制约。该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若干适合于实现法律目的的方法中,应当选择对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害最小的措施,并且对相对人的损害程度不能超越就此获得的社会利益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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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7:5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