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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竞业禁止你知道多少?
释义
    从我国公司法的沿革来看公司法语境下竞业禁止制度的发展是一个从绝对禁止到合理限制的变化过程。
    一、法条沿革
    梳理我国公司法的数次修改,可以看到,在公司法中,对高管的竞业禁止要求较为严格,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表述为: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而现行公司法则为高管的竞业禁止打开了可能性,现行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务;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纵观上述法条,可以看到在公司法沿革中,竞业禁止从绝对禁止走向了合理限制。
    二、竞业禁止主体的认定
    竞业禁止主体的认定需以公司性质作为前提考量。
    若公司为国有独资,那么其竞业禁止的人员范围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若主体为性质并非国有独资,则其仅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规制。
    三、竞业行为一定被禁止吗?
    根据目前的公司法,竞业禁止并非绝对义务。只要国有独资公司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或者其他公司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则可作出竞业行为。此处的同意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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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0:3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