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产状况证明。 (四)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五)职业、经济收入和财。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收养人将所有证件和材料通过常住国政府批准的收养组织寄往中国收养中心。中国收养中心批准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后,向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向广东省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外国人领养中国小孩,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收养申请书、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收养人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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