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上班时间并不统一,建议事先打电话咨询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审批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