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 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此外,重大外事活动和招商引资活动,确需提供酒类和饮酒的,须按一事一购买、一事一审批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报分管该单位或该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批,同时报同级纪委备案。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为了体现执纪必严、越往后越严的要求,将禁止提供的范围从烟、高档酒水扩大到任何酒类,包括各类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他含有酒精的饮料。 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当地该规定实行单独管理。 法律依据: 《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第三条_ 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 《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第四条_ 重大外事活动和招商引资活动,确需提供酒类和饮酒的,须按一事一购买、一事一审批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报该分管单位或该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批,同时报同级纪委备案。提供酒类的数量、标准等,要从严进行控制。 《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第五条_ 全省范围类的公务活动,一律禁止公款赠送任何酒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