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休假对象。管委会各内设部门单位在岗的工作人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转正不满一年及试用期工作人员除外)。调入人员或新聘人员按调入或转正日期计算,6月30日前调入或转正的,享受全年带薪年休假,7月1日后调入或转正的享受半年带薪年休假。 2.休假办法。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各部门统筹安排。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及雇员的工作年限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连续工龄计算,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年限按照我区的连续区龄计算。 3.年休假当年休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