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连续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除享受国家法定的公休日、年节、纪念日假日外,每年享受1次带薪年休假。其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5天作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作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当年假期,确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者,当年假期可与下年度假期合并使用。特殊情况将当年假期推迟至下年度或作2次休假者,办主要领导须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其他办领导、处室负责人须经办主要领导批准,一般干部由本办分管领导批准。 (三)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四)工作人员当年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和连续半工半休超过4个月者,不再安排休假。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带薪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