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传唤时间应区别对待
释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12小时的传唤、拘传时间过于原则,应予修改,以适应办案的需要。笔者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改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24小时,如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期限届满不能讯问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特殊情况”主要指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合伙作案,在12小时内无法全部交代其犯罪行为的;
    2、案情涉及面广、账务复杂,在12小时内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在12小时内已审查证实的犯罪事实没有达到其他强制措施标准的,但有其他犯罪嫌疑,需要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4、犯罪嫌疑人在12小时内没有交代自己的问题,但有重大犯罪嫌疑无法排除的。
    一、刑事拘传与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一)对象
    拘传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传唤:当事人。
    (二)强制力
    拘传:具有强制性,拘传是强制措施。
    传唤:不具有强制性,传唤不是强制措施。
    (三)主体
    拘传/传唤:公检法机关负责批准,公检法均可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人为私、二人为私。
    (四)地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县、市。
    (五)时间
    一般为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两次传唤、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7 12:5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