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危险物品肇事案件;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一、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三条 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四)危险物品肇事案件;(五)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七)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