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南省法定产假多少天 |
释义 | 一般情况下河南省女职工可享受的产假天数=基础产假98天+河南额外增加产假90天=188天。具体情况如下: 1、河南省女职工生育,除法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若3个月产假中有两个月是31天,则最长可以休190天产假; 2、河南省女职工生育难产的,除法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15天; 3、河南省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河南省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若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津贴。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具体解释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津贴。 目前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1)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期限不少于98天; (2)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期限一般不少于98天。 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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