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决议不包括决定接受《共同纲领》为政府施政方针。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会议事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日通过第一届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之议事程序依本规则行之。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主席团互推常务委员会主持会议事务之进行。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须有全体代表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始可宣布开会,须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或反对,始得成立决议。赞成与反对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四条 凡出席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之代表均有表决权。候补代表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各单位代表有请假缺席者,得由各该单位指定候补代表执行表决,如各单位请假缺席之代表超出其候补代表之名额时,即以放弃表决权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