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案件重审流程如下: 1、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设置新的案件编号。重审案件的产生是二审法院依法监督一审案件的结果,是一审案件未生效的判决依法发回重审的过程。原审案件是否以程序是否审结为依据,而不是判决文件是否生效为依据。经过二审,重审案件意味着在审理程序中接受案件。因此,重审案件应当按照新案件重新立案编号,并根据重审案件的时间在立案庭受理案件的排序中决定编号,包括年份和序列号。至于反映重审过程,不需要反映在案件编号上,可以反映在重审文件中; 2、发回重审案件,立案后,送达的文件不得按照初审案件程序规定的文件类型送达。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发回重审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则应根据初审案件将变更或增加的诉讼请求告知对方。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只需立案后通知当事人领取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法庭传票; 3、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