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合同是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与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之间 签订的合同 有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制定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 土地所有权 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享有优先权 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1]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 ;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合同鉴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