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包租与出租有何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 承包与租赁的区别:1、对象不同。承包经营是以一定的生产经营任务为标的,对象是经营成果;租赁经营则是以资产使用权的转移及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标的,对象是资产。2、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程度不同。承包的经营者具有生产经营、人事劳动管理、职工奖惩等权利,但这些权利是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定控制下行使的,其自主权是不完全的;租赁经营中两权分离的程度更彻底,企业不再是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物,经营者不仅具有企业机构的设置权、收益分配权、生产经营决策权、对职工的录用和解聘权等,而且还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经营者所承担的风险大小不同。承包经营者完不成任务时,只是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如适当扣发工资和奖金等;租赁经营者则实行财产担保。承租人必须出具与租赁财产成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担保,或者是要由具有相同财产可资担保的保证人等。在权益、风险、动力等方面都要比承包经营高。4、企业留利的归属不同。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由税后利润形成的新增资产仍属企业,而不属于承包经营者个人;租赁经营的承租者在租赁经营期间所形成的资产增值部分则全部或者部分地为承租者所有。5、对外开展业务的名义不同租赁合同一般是一方租赁另一方的场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交纳一定的租赁费用。承包合同是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交纳一定的承包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衍生问题: 非住宅房租赁的类别有哪些? 1、直管非住宅房的租赁。这是计划经济时期延续而来的工商业用房的主要形式。由于历史原因,大部分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属于松散管理,普遍存在档案资料不全,房屋动迁翻建较多,使用人更替、投资来源记载不明,单位自修及非专业化的管理造成房屋等级逐年下降。承租的对象主要是工商企业,租金主要是政府核定,租金水平低下。近年来,部分城市逐步放开租赁价格,采取议租、拍租等多种形式,逐渐向市场租金过渡,国有非住宅房的市场价值逐渐体现。但这部分房屋在城市改造和企业体制改革中,随着企业转制和拆迁存在流失和划转现象。2、商品房租赁。商品房租赁是近年来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型租赁形式,与传统的公、私房租赁明显不同,租金受市场供求影响大,租赁双方体现着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商品房租赁的出租方主要是资金实力雄厚的房地产集团、公司或业主,出租的房屋大多是投资规模比较大的商业用房,包括酒店、写字楼、综合性商场、仓储用房,也有专为建立某类商品贸易市场招商而专项投资建设的。也许有些项目初衷是出售,但是,由于市场因素,国家的宏观调控,土地批租的规范以及投资成本和购买力等因素影响,为了消化积压而采取租赁方式逐步收回投资。商品房的租赁方式有开发商自租,代理租赁公司的包租,售后回租、预租等形式,另外还有产权式酒店,其实质上也是一种租赁行为。3、生产用房的租赁。生产用房的租赁在非住宅房租赁市场上所占的比重与商业用房相比要小得多。其租赁用房大多是用于规模有限的小型公司生产加工小工业品及家庭用品。出租方大多是停产、歇业或关闭的工矿企业,利用闲置的厂房、车间出租,获取一定的利润。通常这些房屋的租金大多采取协议租金的形式,租金支付多为定期或一次性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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