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一庭"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中级法院一般就会设刑一庭和刑二庭,他们的工作是按罪名分工。 一般刑二庭负责刑法分则第三、五、八、九章的罪名,其他章节的罪名由刑一庭负责。 负责部分:刑一庭依法负责刑法分则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复核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开庭审理的准备工作 1、组成合议庭。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及案卷材料后,应当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 合议庭的组成成员为3人以上的单数。 2、对提起上诉的活动进行审查。 合议庭组成人员首先应当审查上诉人、被上诉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不是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的上诉,上诉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无上诉权的人提起的上诉作出裁定予以驳回;更换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上诉人,对上诉状内容欠缺的,通知补正。 对超过法定上诉期限而原审人民法院未裁定驳回上诉而直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应当裁定驳回上诉。 即使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也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应当进行第二审程序。 3、查阅案卷材料、基层法院刑一庭 熟悉案情并作必要的调查。 合议庭在对上诉行为审查之后,应当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必要时可作调查。 其目的是审查案情是否清楚,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是否有错误,上诉人的请求及理由是什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